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 第0659号提案的答复

( 2023年07月03日 ) 来源: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委员:

  您与**、***等委员提出的《关于助力<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实施,完善产前假等孕、产期全周期保障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提案的办理概述

  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收到提案后,即对相关建议内容进行了认真分析。您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我国实施生育新政以来,本市积极稳妥推进优化生育支持措施,期望通过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消除女性职业发展担忧,进一步提振生育水平。我们会同市医保局,对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承办答复意见。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明确“产前假”制度,已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做出规定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女职工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根据《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产前假和哺乳假等特殊保护假期,一般是由生育妇女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休假。可否休假以及休假期限,均存在不确定性。实践中,多数女职工未申请享受相关假期。

  (二)关于将产前假等特殊保护期间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目前尚不具备条件。

  生育保险是一项法定基本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据此,本市女职工在产前休息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贴待遇。

  据此,在国家没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支持,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已对产前假和哺乳假等待遇出资渠道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目前尚不具备将产前假等特殊保护期间待遇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条件。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关注女性特殊权益和需求,完善促进妇女生育的政策,提高生育妇女享有生育保险福利的比例。今后根据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共同推进完善本市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生育妇女权益。

  感谢您对妇女儿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希望您能继续关心、支持本市妇女儿童发展工作。

  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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