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

( 2020年06月22日 )

各区民政局、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
  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最需要关怀的群体之一。保障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儿童的合法权益,发展儿童福利事业,是关注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为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8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聚焦特殊对象,加强分类保障,完善工作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者因遭受监护人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监护不当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情形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部纳入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范围。对上述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要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基础,进一步健全医疗康复和教育保障制度。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各区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相关文件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及时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确保困境儿童基本生活。
  (二)加强医疗和康复保障。进一步做好将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的衔接工作,实施综合保障。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费用、参加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费用、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等,参照本市低保家庭成员给予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三)完善教育资助和救助。对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照孤儿实施教育资助,享受相应的学生资助政策。对残疾的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
  二、加强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针对全市各类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安全保护和日常关爱服务工作。
  (一)督促落实监护责任。各区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家庭教育工作,把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具体化,进一步加大对失职监护人的批评教育、告诫、处罚和警示案例的宣传力度,必要时开展亲职教育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监护侵害、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以及其他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符合《民法总则》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流浪儿童寻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
  (二)强化安全保护机制落实。根据本市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操作规程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安全保护体系,加大对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儿童福利机构等强制报告主体的指导和培训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教唆、诱骗、组织、胁迫、利用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完善闭环运行、严密有效的安全保护机制。开通热线受理平台,建立“一口受理、协同处置”安全保护工作模式,相关部门联动为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线上线下服务。各区民政部门要依托民政部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详细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动态更新、精准帮扶。
  (三)加强日常关爱服务。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实施临时救助,提供关爱服务。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做好对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常态监控,因地、因家、因人精准施策,确保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对有困难的学生,要落实相关教师开展助学。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加强家庭探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对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给予重点关爱。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开展提前预防和主动干预。关注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注重为其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三、健全关爱保障工作的设施载体
  本市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工作的设施载体主要有两大类,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市、区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保护,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临时看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或困境儿童临时照料场所的救助管理站。各区已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健全服务功能,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关爱保障能力。各区尚未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结合本区设施载体实际,充分整合资源,成立相关载体作为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的枢纽平台,可采取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等方式,承担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具体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1)。
  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同时,当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抚养照料儿童能力不足时,儿童福利机构可接受其委托代为养育,并签订委托协议。各区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在“十四五”时期建设儿童福利机构或在新改建的区社会福利院设置儿童部,在满足政府监护儿童养育需求的同时,适度向社会开放床位,惠及特殊困难家庭。
  四、加强基层工作队伍建设
  (一)加强工作力量。坚持选优配强,确保有能力、有爱心、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儿童关爱保障工作,工作中一般称为“儿童督导员”。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负责儿童关爱保障工作,工作中一般称为“儿童主任”。同时,积极培育儿童福利社会工作者队伍,鼓励支持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通过培训等方式掌握儿童福利社会工作专业能力,成为专业的儿童福利社会工作者,推动高校加强儿童福利专业、儿童法律保护专业、儿童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科建设。
  (二)加强业务培训。各区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儿童福利工作业务骨干以及师资培训。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初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培训内容要突出儿童督导员职责(见附件2)、儿童主任职责(见附件3),突出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链接、儿童福利社会工作专业能力、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家庭教育等重点。
  (三)加强工作跟踪。各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跟踪机制,对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和表扬,并纳入有关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推荐范围;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及时作出调整。要依托民政部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及时录入、更新人员信息。
  五、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一)培育孵化社会组织。各区相关部门(单位)要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特殊儿童服务类的社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要在场地提供、水电优惠、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电话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条件,降低其运营成本。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加强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服务水平。
  (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区相关部门(单位)要将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结合实际需要做好资金保障,重点购买热线运行、走访核查、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家庭探访、督导检查等关爱服务。要加大政府购买未成年人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和心理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力度,有针对性地为精神关怀缺失、遭受家庭创伤等儿童提供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专业性关爱服务,促进身心健康。
  (三)发动社会各方参与。推动成立儿童福利基金会,汇聚更多的公益慈善资源,推进本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支持儿童福利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贫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救助帮扶,引导企业督促员工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
  六、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单位要积极推进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其纳入市、区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明确建设目标,压实工作责任。要调整健全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尽快补齐短板,提升服务水平。
  (二)密切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职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体系建设,做好困境儿童身份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建立一口受理的热线平台。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进一步加大对特殊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促进和规范管理。人民法院要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依法尽快处理,会同民政部门建立信息保密和共享机制,及时将困境儿童相关信息告知儿童户籍地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检察院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诉讼活动、行政履职活动等进行法律监督,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有关部门怠于履职、履职不当的,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在办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履行告知和建议职责,督促相关人员、部门或机构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资格,必要时可以支持起诉。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有关报警、求助,第一时间出警,依法迅速处警,会同、配合有关方面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行为,按政策为无户籍儿童办理入户手续。应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民政部门或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等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相关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逐步提高儿童关爱服务使用比例。教育部门要强化适龄儿童控辍保学、教育资助、送教上门、心理教育等工作措施,为机构内的困境儿童就近入学提供支持。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为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对未成年人监护人为服刑人员等限制人身自由人员的,配合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做好限制人身自由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及时发现、报告滞留或被遗弃的儿童,做好困境儿童在定点医院的体检和救治工作,为针对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临时监护、照料的机构开展医疗保健工作。医保部门要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做好相关的资助和报销减免。妇儿工委办公室要督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儿童发展纲要(规划)要求,切实维护儿童权益,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指导少先队组织,依托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配合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妇联组织要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倡导家庭文明,加强家庭教育,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引导家长特别是新生代父母依法履责。要充分发挥村(居)妇联组织作用,加强对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帮扶服务。残联组织要积极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教育支持服务,优化服务供给,提高保障水平。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三)严格工作落实。各区民政部门要将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强化落实。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督促整改落实。要确保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至儿童本人银行账户,由监护人或实际照料人(机构)管理和使用,并明确其对儿童的抚养义务。
  (四)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政策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保障关爱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4月30日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