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分别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本市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本市又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年,民政部等国家部委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对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2019年,本市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本市孤儿、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等文件。但是,对照民政部文件要求,还需要进一步健全保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以确保政策文件要求在本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同时,从本市业已开展的工作实践来看,针对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并日趋完善,但针对这部分困境儿童的医疗救助和教育资助制度还需要完善。针对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已经建立,安全保护工作的操作规程也已经出台,但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的设施载体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工作力量和社会动员还需要持续加强,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需要更加明确,从而更加有效、全面地提升本市儿童福利水平。
根据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工作实际,市民政局联合13个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要完善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按照国家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要求,对象范围上完全覆盖并适当拓展。
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者因遭受监护人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监护不当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情形的未成年人。
在落实基本生活保障上,2019年民政部等国家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即监护缺失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从2020年1月开始向此类对象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实际上,本市从2018年即已建立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发放每人每月1800元基本生活费,2019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00元。同时,在保障群体范围上,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完全覆盖国家文件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并进行了适当地拓展,增加了因家庭监护不当导致陷入困境的儿童群体。
在加强医疗和康复保障上,根据国家文件对符合条件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的要求,明确要进一步做好将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将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照本市低保家庭成员给予医疗救助,不再核定其监护人家庭实际经济收入。
在教育资助和救助上,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4个阶段,均参照孤儿享受教育资助。对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困境儿童,按有关标准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困境儿童,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对处于普通高中阶段的困境儿童,按有关标准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并被列为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对处于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困境儿童,按有关标准免除学费、书簿费,并被列为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同时,要对残疾的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做好教育安置;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
《通知》指出要加强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针对全市各类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主要从督促落实监护责任、强化安全保护机制落实、加强日常关爱服务三个方面,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在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上,各区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家庭教育工作。公检法等部门则依法打击监护侵害、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以及其他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强调了,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
在强化安全保护机制落实上,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操作规程,开通热线受理平台,建立“一口受理、协同处置”安全保护工作模式。
在加强日常关爱服务上,着重从家庭探访、临时救助、控辍保学和法律援助等多方面入手,同时注重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优势,提升关爱服务能力。
《通知》强调要健全关爱保障工作的设施载体,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两类机构。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指市、区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保护,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各区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在“十四五”时期建设儿童福利机构或在新改建的区社会福利院设置儿童部。
《通知》提出要加强基层工作队伍建设,主要抓好两类队伍的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儿童督导员”,村(居)民委员会配备“儿童主任”,负责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工作。目前,本市已有儿童督导员267人,儿童主任6271人。
积极培育建立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队伍,发展儿童福利社会工作者队伍,鼓励支持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通过培训等方式掌握儿童福利社会工作专业能力,成为专业的儿童福利社会工作者,把儿童福利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推进困境儿童保障的有力抓手。
《通知》明确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将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政府购买未成年人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和心理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力度。
《通知》要求要强化工作保障措施。要求各区各单位要积极推进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纳入市区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压实工作责任;明确了民政、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教育、司法、卫生健康、医保、妇儿工委办、共青团、妇联、残联等14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强调了各区民政部门的重点任务,严格工作落实;提出了要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帮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