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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检察院探索优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机制
作者:         来源: 长宁区妇儿工委办公室          日期:2020年02月18日        


2019年以来,长宁区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高检院部署要求,坚持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大化为根本取向,稳步推进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与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进一步纵深发展,不断优化权益保障机制,开拓试点工作新局面。
  一、精准施策,立体联动,深入开展涉未刑事执行检察
  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政策,有机融入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之中,稳中有进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新作为。一是构筑立体联动,落实涉罪监护人刑事执行监督。探索刑事执行检察对象范围从以涉罪未成年人扩展到涉及未成年人重大利益的涉罪成年人。比如王某某遗弃案,建议区法院判处禁止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逃避亲职教育,获判决采纳。因王某某社区矫正落实存在制度机制和客观条件等方面的障碍,推动区委政法委召集公检法司、民政、教育等职能部门以及王某某居住地街道等相关部门各跨前一步,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沪落实社区矫正,派员出席王某某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仪式,并牵头制定矫正帮助方案。为确保强制亲职教育落实到位,与相关单位配合衔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妇联设立单独项目,购买“家庭辅导师”的专业服务,为王某某母子提供专业心理辅导,并向王某某提供法律知识、职业技能、亲子交流等“菜单式培训”,让其更好地承担监护职责。二是坚持少捕慎诉,做到羁押必要性每案必查。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的未检工作理念,通过规范化量表的形式,对每起审查批捕案件进行涉罪未成年人非羁押风险评估,谨慎作出批捕决定。审查起诉案件针对未成年人捕后刑事和解、具备观护帮教条件且有明显悔罪表现的涉罪未成年人,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2019年以来,变更强制措施13人,并对非沪籍且在上海无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落实联系异地帮教,启动“一路阳光”护送机制,提前联系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沪协助落实往返行程,并对其进行释放前教育,确保未成年人顺利、安全回归家庭和社会。三是提升司法温度,优化在押未成年人特殊预防。依托驻所检察资源,加强对在押未成年人关怀,如联合监所检察部门针对所内突发疟疾情况,对在押人员加强疾病监控,督促看守所做好卫生保障。再如注重观护感化,联手区团委、区看守所、社工组织共同开展“巧手迎新春,书香品人生”迎新春活动,与所内在押未成年人开展新年说风俗、猜字谜、赠阅图书、读书结对等活动,并在传统佳节与青少年社工入所看望在押未成年人,送去祝福并告诫他们充分认识错误,积极改过自新,使在押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各方关爱,鼓励其增强自我认知和自我管控,早日回归社会。四是注重矫正实效,深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在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规范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引入司法社工等专业力量,开展定制个性化帮教,开展丰富多样的矫正活动。如联合上海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区工作站、长宁慧生活幸福长者照顾之家,在养老院共同开展“纽”住老少之心,共绘老少之路的活动,结合多数触法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缺少家庭的教养或温暖的情况,通过敬老公益活动,增强未成年人社会责任感。
  二、突出重点,提升素能,稳步推进涉未民事检察
  从未成年人相关突出问题入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综合运用审判监督、支持起诉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是搭建交流平台,提升民事监督业务能力。借助部门“宁萌论坛”学习交流平台及检察系统网络学习资源,发挥民行工作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的“传帮带”作用,定期开展业务学习与答疑交流。借助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监督评查机制,集中研讨评查案件,在实务办理中提升部门干警民事案件监督检察业务能力,以此优化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效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二是聚焦重点环节,强化未成年人家事审判监督。如在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获得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申诉人要求法院对藏匿孩子的被申诉人强制执行,重新掌握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因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作出终结执行程序的裁定。经多次与申诉双方沟通调解仍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检察院认为抚养权的强制执行应综合考虑是否真正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最终作出不支持申诉人监督申请的决定,并针对执行裁定书中格式性表述的瑕疵造成申请执行人无法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问题,要求法院执行局予以纠正。三是延伸监督职能,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针对聘用有性侵害劣迹的人员导致发生猥亵儿童犯罪的违法办学培训机构,向有关部门移送线索,通过多家行政监管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依法予以查处,针对四名被害人家长要求培训机构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诉讼请求,联合司法行政部门落实法律援助,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全面调取相关刑事案件证据,通过原告调取证据的形式转化为民事诉讼证据,在经审查认定符合支持起诉条件后,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并指派检察人员出庭支持起诉。本案系首次通过追究性侵行为人所属培训机构的民事侵权责任,突破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瓶颈。四是积极主动作为,监督未成年人抚养费用执行。在办理王某某遗弃案判决后,被判处缓刑的王某某向本院反映,其子经法院依法判决随其共同生活,生父何某某每月需向王某某支付抚养费1200元,该抚养费经由法院账户转交给王某某,但王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抚养费用便暂停发放。经了解核实情况,立足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工作理念,联合控申检察部门启动国家救助程序,并主动联系法院执行局,监督其恢复执行判决,保障未成年人抚养费用发放到位。
  三、找准问题,主动施策,综合落实涉未行政检察
  坚持未检工作的职能定位,多方面收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线索,高效出击,依法履行涉未成年人行政监督职责。一是个案切入,严厉打击雇佣童工违法行为。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朱某某未满16周岁时即在本市闵行区一家餐厅做服务员的情况,向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该非法招用童工的违法线索依法予以查证处理。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依法调查取证、落实整改措施并函复,表示已查实相关用人单位存在使用童工的违法事实并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对辖区餐饮企业整体的用工情况开展检查,查实企业存在缴纳社会保险不合规、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规范、违法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等问题并作出相应处理,进一步规范区域内餐饮企业用工行为。二是立足专案,开展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综合治理。结合涉未成年人吸食、贩卖危险化学品“笑气”的“5·18”非法经营笑气案,联合相关行政监管部门针对本区娱乐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甚至违禁品的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并督促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的厂家进行查处,整治相关厂家滥用“笑气”经营许可证随意销售和违法经营的行为。同时通过制发检察公函,建议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娱乐场所的监管整治力度,建议安监部门开展化工厂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行政监管专项活动。三是避免标签,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针对汤某某向本院反映的其2005年系未成年人时被检察院相对不诉,现至本区派出所开具犯罪记录证明遭拒的情况,经核实汤某某确因涉嫌盗窃罪被本区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本市《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不起诉记录应予以封存,国家规定要求查明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查询范围仅限于人民法院是否曾经对被查询人作出有罪并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或裁定。遂要求公安机关对汤某某出具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目前记录已开具,汤某某已顺利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四是聚焦热点,整治在职教师校外有偿授课乱象。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发现,上海轻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轻轻家教”APP平台中,若干教师在教学经历自我介绍中注明自己为中小学在职教师,存在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有偿授课的可能。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同时明确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经抽查,收集到7名平台教师有疑似违反师德师风的情况,且已确认一名长宁区民办学校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严重损害师德师风,且该危害仍然持续。现已立案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教育主管部门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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