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唐闻佳)近日,上海市卫健委等部门印发《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明确“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应建母婴室”,办法同时将公共场所第三卫生间内的婴幼儿护理设施也纳入母婴设施建设范畴。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提高,广大生育家庭对母婴设施的需求日益强烈,加快推进母婴设施高质量建设和管理服务,有利于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环境,也是上海超大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经过近几年努力,我市母婴设施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全市母婴经常逗留的重点场所已基本建立了母婴设施。根据2020年底统计数据,全市各类公共场所已建母婴设施1378个,是2017年的2.45倍;配置母婴设施的用人单位4298家,是2017年的1.95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母婴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应运而生。新办法明确了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室的范围,主要包括: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大型商业网点;机场、铁路车站等交通枢纽;助产医疗机构、儿童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文化、体育活动场馆等公共场所。
对母婴设施类型,新办法也予以明确,包括:第一是公共场所设置的方便哺喂母乳、婴幼儿护理和保护妇女儿童隐私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第二是公共场所第三卫生间内的婴幼儿护理设施,第三是用人单位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设置的休息、集(哺)乳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
为加强母婴设施日常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母婴设施信息登记制度,实现全市母婴设施统一规范管理。为调动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本市还将开展公共场所母婴室星级评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