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制定背景是什么?
目前,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存在行业牵涉面广、内部业务复杂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协同共治、齐抓共管,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拓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重点行业领域(事项)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有关要求,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公安、人社、规资、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绿容、城管、消防、妇儿工委等11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计29条,分为总则、机构和从业人员、经营服务与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五个部分。
1.明确相关机构的服务对象与服务类型等核心特征,包括为分娩后的产妇及婴儿提供住宿和生活照护服务的“月子中心”“月子会所”等营利性机构,结合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信息与实际经营状态等,建立综合监管对象库。
2.加强部门协同,推进严格依法依职监管。按照属地为主、协同共治、规范监管、保障安全的原则,相关部门依职责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提升监管质效与问题处置能力。
3.结合多部门现行监管要求,明确机构用房选址与人员配置等设立要素,聚焦资金管理、价格、合同、广告、照护服务、劳动保护、食品卫生、治安与消防、环境卫生等经营要求,强调消防、人身、信息、食品与卫生等安全规范。
4.梳理明确6类具体违法情形的处罚事项、处罚依据、执法部门等,督促指导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依法依规经营,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三、《办法》何时开始生效?
《办法》自2025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