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五十章明确提出“优化儿童发展环境,切实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设立了建设100个儿童友好城市的专项。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将成为新发展阶段促进儿童发展的重要着力点之一。近年来,深圳、长沙、上海、江苏等地积极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创建,为全国开展创建工作积累了成功经验。但如何高质量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厘清一些关键问题。
儿童友好城市的基本内涵
儿童友好城市的关键词是“儿童”和“友好”。儿童友好城市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倡导儿童优先理念,鼓励政府制定实施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儿童的健康、教育、福利和安全,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儿童友好城市应包括四个核心要义,即面向儿童的友好政策、友好人文、友好服务和友好环境。
第一,儿童友好城市应是政策友好型城市。在儿童政策制定过程中,需要强化三个理念:促进儿童早期发展的理念,儿童投资应早投入、多投入理念,适度普惠型的儿童福利理念。基于上述理念,儿童友好城市的创建者首先应当进一步落实儿童优先发展战略,完善儿童权利保障机制,构建儿童政策的制度化体系,在制定法规政策和配置公共资源方面,将促进儿童发展放在更加优先考虑的位置,实施更加积极的儿童发展政策,增加对儿童事业的投入;在具体政策制定中应重心下移,将儿童发展政策向低龄延伸,将促进学龄前儿童特别是3岁以下儿童的早期发展纳入政策视野;同时,应调整儿童发展政策的内容结构,在保障儿童健康、教育的同时,将困境儿童的福利和人身权利保护作为工作重心,在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的基础上,将更多的家庭困境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建立困境儿童和受暴力伤害儿童的监测预防、发现、强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儿童友好城市应是人文友好型城市。儿童友好城市应积极倡导儿童优先的社会文化,提升公众的儿童优先理念和儿童保护意识,使尊重、爱护儿童成为社会普遍尊重的价值观,确保每一个儿童受到平等对待,享有平等权利。要引导儿童父母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科学知识方法,建立良好亲子关系,使每一个家庭成为儿童健康成长的摇篮。
第三,儿童友好城市应是服务友好型城市。城市应把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作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儿童提供优质服务产品,满足儿童多样化、差别化的服务需求。目前,我国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还存在发展不平衡、覆盖面不广、服务质量不高、精准度不够、服务人才资源短缺等问题。这要求城市决策者、管理者应善于捕捉儿童及其家庭最关心、最需要、最现实的问题,使公共服务政策能够对症下药、靶向治疗;要善于调动整合服务资源,设计服务项目、制定服务标准、拓展服务途径、创新服务模式,满足不同儿童群体、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需求,提升儿童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儿童友好城市应是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应为儿童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宜居的环境。安全是环境友好的首要特征,城市管理者应为儿童安全提供最严密的保护屏障,消除可能造成儿童伤害的一切危险因素;城市规划和公共设施设计应适当考虑对儿童的适合性(适儿化),应有适合儿童、就近便利的文化娱乐、科技教育、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公共设施应考虑儿童年龄特点的需要;营造良好的精神文化环境,城市管理者应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文化产品,依法惩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卫生环境,提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儿童创设更加优良的市容环境、水环境和大气环境。
儿童友好城市的基本要素
儿童友好城市国际秘书处制定了“保障儿童获得平等社会服务”“免受暴力”“创设适宜儿童的发展环境”“儿童参与”等12项创建目标以及“建立儿童友好的法律政策框架”“实施儿童权利战略”“建立保障儿童权利的工作机制”等实现目标的9项措施,鼓励各国采取自己特定的方法和目标来实现儿童友好城市的愿望。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应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我国儿童友好城市创建的关键要素。
要素一:落实儿童优先发展战略,制定实施促进儿童发展和权利保障的政策措施。儿童友好城市首先应体现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政府在出台政策、编制规划、安排预算、配置资源等方面应体现儿童优先;应照顾不同儿童群体的利益需求,使所有儿童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和条件;应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加对儿童事业的财政预算,并实现儿童事业财政经费投入与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要素二:建立并运行儿童权利保护的工作机制。城市管理者应将儿童事务纳入政府重要决策议程,建立儿童重大事项的议事协调处置机制和儿童保护反应机制,包括困境和受暴力伤害儿童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理、社会救助机制。
要素三:制定儿童发展规划。城市管理者应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儿童发展专项规划,保障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事业同步规划、同步发展,使儿童共建共享发展成果。
要素四:保障所有儿童平等获得教育、卫生保健、生活条件、特殊保护等福利和公共服务。城市管理者应完善适度普惠性儿童福利制度体系,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提高儿童福利标准,改善困境儿童生存条件,提高儿童生活质量。加强儿童早期发展和家庭教育指导、家庭监护支持、婴幼儿托育和学龄儿童课后托管等福利和公共服务。
要素五:创设适合儿童成长的城市环境。城市管理者应将儿童友好城市创建与文明城市、卫生城市、智慧城市、平安社区、美好家庭等创建活动结合起来,整体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社会治安、人文环境、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打造宜居城市。
要素六:构建基层儿童保护和服务体系。城市管理者应强化基层社区儿童保护责任,建立社区儿童保护工作机制或联席议制度,充分发挥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作用,设立儿童权利监察员;管好用好儿童之家,发挥其服务儿童、服务家庭、服务社区的功能;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社区儿童工作队伍,支持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组织参加基层儿童保护和服务工作;建立社区针对困境儿童的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应急处置、干预救助一体化的儿童保护运行程序,筑牢基层儿童保护的网底。
要素七: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区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尊重儿童的独立人格,保障儿童在家庭、学校和社会生活中能自由、平等地发表意见;将儿童参与纳入政府和部门有关儿童事务的决策过程,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渠道,涉及儿童的重大事项听取儿童意见。
要素八:建立儿童数据和发展状况的动态监测评估、报告和交流机制。通过监测评估,动态了解城市儿童发展状况及趋势,研究评价儿童政策的实施效果,为制定儿童发展规划目标提供决策参考。
儿童友好城市的创建路径
考虑到我国城市规模较大,且存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儿童友好城市的创建适宜从小范围着手,从基层抓起,以点带面,以局部带动整体,推动创建工作落地落实落细。创建工作可以通过两条路径推进。
一条路径是纵向推进,从社会最小单元家庭着手,创建儿童友好家庭、儿童友好社区、最后扩展到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家庭的创建应突出友好家庭亲子关系和落实监护养育责任;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应注重强化基层儿童保护和服务能力建设;另一条路径是横向推进,通过创建社区儿童友好家园、儿童友好学校、友好医院、友好公园、友好图书馆、友好网络环境、友好交通环境、友好旅行环境、友好消费环境、公共场所母婴室等,汇聚形成儿童友好城市的完整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