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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预防与救济消除对女性的暴力

( 2020年12月22日 ) 来源:解放日报20201222

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在各行各业书写着不平凡的成就。我国一贯高度重视女性权益保护问题。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强调,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要消除针对妇女的偏见、歧视、暴力,让性别平等真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新形势下,就保护女性合法权益而言,需要进一步扭转社会观念、完善相关立法,构建“女性友好型”社会环境,强化预防和及时反应社会机制建设,坚决消除针对女性的各种暴力行为。

防治前期暴力行为是关键

现实中,女性关系被害案件时有发生。所谓女性关系被害,是指行凶者与女性被害者之间(曾)具有亲密的伴侣或家庭关系。此类案件的发生,不仅侵害被害女性的人身安全法益,还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与男性相比,女性更易遭受关系被害。联合国毒品与犯罪署研究报告(2019)显示,女性在全球凶杀案受害者总数中的占比较小,但在亲密伴侣/家庭相关的凶杀案中,女性占绝大多数。除性别、身心特质和生活方式因素以外,社会机制、文化根源和社会认知模式也极大地塑造了女性关系被害的环境。

其中,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等刻板印象,导致女性在亲密伴侣/家庭关系中容易受“父权”“夫权”“男权”及其暴力的主宰与控制。特别是,固有的社会性别角色文化与不断改变包装形式的男性权力意识鼓励女性对男性的顺服、对暴力行为的忍受。同时,“女性罪错”等错误认知及其对女性受害者的污名化,导致女性在亲密关系/家庭暴力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指出,亲密伴侣/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范畴包括暴力殴打、行为控制、精神暴力和经济暴力等。造成亲密伴侣/家庭暴力的风险因素主要是受教育水平较低、有遭受儿童虐待的经历、目睹家庭暴力、反社会人格障碍、酗酒、宽恕暴力的态度以及不利的社会规范、经济政策和法律制裁薄弱等。其中,防治前期暴力行为是减少女性关系被害的关键一步。

尽管我国一直重视保护女性权益的立法工作,但既有法律制度仍存有一些不足。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例,该法在立法和实施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法治宣传和教育覆盖面不足,且针对性有限;女性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片面化、窄化现象;各地工作人员对该法的理解有较大差异甚至错误认识,对家暴的干预和处理比较消极。

同时,由于专业指导不足、干预控制手段匮乏,相关干预收效甚微,无法有效解决和预防进一步的家庭暴力;警察介入、干预家庭暴力治安案件的查处与处理程序简单、笼统,缺乏针对施暴人的信息收集和统计记录。

此外,该法的保护对象只限于家庭内部或共同生活的被害人,无法涵盖保持恋爱关系却未共同生活、婚内分居或已经离婚的女性。后两类关系中,女性受害比例其实相对更高。

转变“女性罪错”社会认知

面对现实多发的女性关系被害,需要从观念认识、实践层面、制度完善等多个角度出发,强化亲密伴侣/家庭关系中的女性人身安全保护。

认识层面上,要重视被害恐惧心理。被害恐惧即“面对犯罪被害可能性时的情绪反应”,是评价社会治安状况的重要指标。兼具自然属性和社会建构属性的性别因素,是影响被害恐惧的首要因素。国内外多项研究显示,女性对被害恐惧更敏感,恐惧程度更严重,女性被害恐惧远高于男性。

相关机构在处理女性相关的伴侣/家庭矛盾时,应充分认识女性被害人的双重弱势地位(女性既是正常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又是犯罪被害人中的弱势群体),深入了解产生被害恐惧的原因,积极构建本土化被害恐惧测量指标体系,科学测量女性关系被害恐惧水平与结构,为有效预防女性关系被害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强化行政、司法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女性关系被害恐惧问题意识,增强灵敏觉察、快速反应、及时干预的能力。

制度层面上,完善现有立法和制度,提升女性关系被害预防及保护实效。妇女权益保护法应将女性受害人纳入特殊保护范围,增设保护女受害人生命、身体、心理、经济权益的措施;应完善反家庭暴力法,将非婚同居女性、保持恋爱关系却未共同生活的女性、分居期间的女性以及离婚女性纳入保护范围。

同时,借鉴国外失信记录制度,增设家暴当事人访视制度,构建施暴人强制报告和登记制度,并积极推动成熟的实践探索举措向立法转化。日前,最高法、全国妇联和中国女法官协会首次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同居关系及离婚后的暴力防治问题,可视为对女性关系保护范围的延展,应及时将其成果立法化、制度化。

实践层面上,要加强社会引导与支持。女性关系被害多发于家庭内部,社会干预与控制无从介入或介入不及时,减少女性关系被害应以预防为主。相关政府部门应联合社会力量,指导女性构建安全亲密伴侣及家庭关系,增强女性识别关系被害隐患的意识与能力,疏导女性关系被害恐惧,加强女性关系被害预防与救济。

同时,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鼓励社会公众对有关保护女性权益、消除对女性暴力等话题展开理性讨论,转变“女性罪错”社会认知,反对对女性受害人的污名化,让“消除对女性的暴力”真正成为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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